不得不說,從報道中,我們不僅看到辦案機關漠視刑事被追訴者的法定權益,更看到辦案人員完全無視法律的硬性要求,這究竟是不懂法,還是有意為之? 2004年,吉林人牟洋因涉及一起案件被警方帶走調查,并且隨案被凍結扣押了2400多萬元款項。十幾年過去,牟洋的案件早已終結,這些扣押款卻沒有了下文,這些錢去哪了? 從報道來看,這2400多萬元有三個去向。偵查階段,2004年7月14日,吉林省公安廳將其中2020萬元,以罰沒的形式上繳至吉林省財政廳的罰沒賬戶,并向檢察機關移送400多萬元。起訴階段,檢察院只移交給法院160萬元。審判階段,2005年8月5日,法院作出250萬的罰金判決,160萬元折抵罰金。 如果報道準確,那么當地公安與檢察機關均已涉嫌嚴重的瀆職侵權。在刑事案件中,公檢法三家對涉案財產都有查封、凍結、扣押等暫時予以控制的程序性權力,當發(fā)現被控制財產與本案無關時,也都有解除控制的權力與義務。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對這些財產的實體處置只能通過法院裁判方式進行。同時,公檢兩家還有妥善保管所控制財產,并隨案移送的義務。刑訴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顯而易見,當地公安機關不僅沒有將所有控制財產隨案移送,更是違法對大部分案款進行了罰沒,即便沒有中飽私囊,這也嚴重侵犯到了當事人的權益。而在刑事訴訟職權構造中,檢察機關承擔兩個職能,一是審查起訴,一是監(jiān)督?墒潜景钢校瑱z察機關不僅沒有及時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還截留了240萬元,而未全款移送法院。 在這240萬元中,經過牟洋多次討要,檢察院將其中130多萬元退還給他,并稱剩下的錢代繳稅款了。若代繳稅款屬實,這個理由倒是成立的。依據我國刑法,犯偷稅罪等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zhí)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也就是說,追繳稅款優(yōu)先于罰金。但是,即便代繳稅款也應將相關票據隨案移送,更何況,那退還的130多萬曾被截留多時。 不得不說,從報道中,我們不僅看到辦案機關漠視刑事被追訴者的法定權益,更看到辦案人員完全無視法律的硬性要求,這究竟是不懂法,還是有意為之?期待上級檢察機關乃至最高檢作為國家法定監(jiān)督機關,能夠及早介入,深入調查、核實情況、做出處理。給當事人以交代,給公眾以說法。 本報特約評論員舒林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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