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5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259件方正證券股票投資者提起的索賠訴訟系列案件。經過一個多月時間,近日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部分支持投資者的索賠訴求。 據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介紹,已有多位投資者收到了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被告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方正集團)、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證券)向各原告賠償損失,酌情賠償投資者損失的30%。 方正證券去年8月底公告稱,該類訴訟累計涉案金額為23063.07萬元,公司已計提減值準備1793.55萬元。如果按此計算,方正證券賠付金額近7000萬元。不過,上海創(chuàng)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許峰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個訴訟公告是基于2018年半年報披露的,但實際上在2018年半年報后訴訟還是在增加,我們本身就有很多案子在繼續(xù)提交,所以賠付金額是有可能超過7000萬元的! ●賠付金額或超7000萬元 2018年12月4日、5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259件方正證券股票投資者提起的索賠訴訟系列案件。其中,12月4日開庭的有38件案件,12月5日開庭的有221件案件。 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方正證券投資者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部分支持了投資者的索賠訴求。據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介紹,已有多位投資者收到了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被告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方正集團)、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證券)向各原告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方正證券、方正集團酌情賠償投資者損失的30%,因此賠付給投資者的金額因人而異,從幾百萬到一兩萬,乃至幾千元均有,具體依各個投資者的交易情況而定!标靶←愡M一步解釋稱,“酌情賠付30%,是在法院認定的損失金額的基礎上,乘以30%,即為兩名被告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投資者其余70%損失,法院認為屬于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因素、方正證券公司2015年7月至9月連續(xù)發(fā)布的一系列利空公告以及原告自身投資的風險因素等造成的,未能支持賠償! 2018年8月31日,方正證券發(fā)布的《關于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顯示,多名投資者起訴方正證券、方正集團,案件糾紛為證券虛假陳述。當時,方正證券稱,該類訴訟累計涉案金額為23063.07萬元,公司已計提減值準備1793.55萬元。如果按此計算,方正證券賠付金額近7000萬元。 “這個訴訟公告是基于2018年半年報披露的,但實際上在2018年半年報后訴訟還是在增加,我們本身就有很多案子在繼續(xù)提交,所以賠付金額是有可能超過7000萬元的。但是原被告的算法與法院判決算法不同,所以最終方正證券要賠付多少還是要等待方正證券發(fā)布公告!鄙虾(chuàng)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許峰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據記者大致統(tǒng)計,方正證券2018年(三季報業(yè)績+后三個月業(yè)績月報)的營業(yè)收入為53.41億元,凈利潤6.52億元,分別同比下滑10.29%、55.10%。“方正證券體量比較大,不到一個億的賠付在業(yè)績上影響不會很大,更多的則是對其信批違法違規(guī)的一個警示!痹S峰表示。 ●目前尚無主動賠付方案 2017年5月9日,方正證券發(fā)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方正集團、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方正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方正集團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隱瞞關聯關系,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二、方正集團未將簽署補充協(xié)議的相關情況告知方正證券,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監(jiān)會認為,上述補充協(xié)議屬于可能對方正證券實際控制人及控制權產生重大影響的協(xié)議或安排,方正證券應當予以披露。因此,對方正集團、方正證券等相關責任主體處以60萬元頂格罰款。 在證監(jiān)會處罰落地后,部分買入方正證券股票的投資者以證監(jiān)會的行政處罰作為核心證據,向法院提起索賠。 臧小麗介紹稱,被告方正證券和方正集團在庭審中承認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被證監(jiān)會作出頂格處罰,但是兩被告均認為,被證監(jiān)會處罰所涉事項不重大,不屬于“重大事件”,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無重大影響;方正證券股價下跌是因為證券市場的系統(tǒng)風險及方正證券公司的其他非系統(tǒng)性風險等。 不過,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第一,方正證券、北大方正集團未依法披露涉案信息構成重大事件,屬于《證券法》意義的虛假陳述;第二,而投資者在規(guī)定的時間范圍內買入及賣出方正證券股票而產生虧損,投資者的損失與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一審判決獲賠的方正證券投資者范圍是:自2011年8月9日(方正證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期間買入方正證券股票,并且在2015年7月15日之后賣出或者繼續(xù)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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