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何某到珠海某銀行吉大支行打印流水時,竟發(fā)現自己的借記卡在美國加州消費支出共12萬余元,而在此期間何某一直沒有出國,何某立即報警并向香洲法院起訴,要求該銀行賠償損失。香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該銀行向何某賠償存款損失128693.74元。銀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2016年5月9日,何某在珠海某銀行吉大支行打印流水信息時,發(fā)現自己的借記卡于2016年4月18日在美國加州產生了多筆消費交易、ATM取款、跨境費及查詢費,共計支出128693.74元,而這些業(yè)務都不是何某本人操作的。 何某表示,事發(fā)當天,他本人都一直在珠海市,并未出境,并且當天他還在該銀行辦理了對公業(yè)務。他的借記卡從未遺失或交給其他人使用,也從未告知過任何人借記卡密碼。何某認為,涉案人員利用偽卡在金融機構配置的設備上使用,說明該借記卡不具有唯一可識別性,銀行卡背面的磁條信息存在容易被復制的安全隱患,銀行有責任區(qū)別銀行卡的真?zhèn),因此銀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嚴重的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的違約行為。 在庭審中,該銀行辯稱,何某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借記卡是偽造卡,密碼由何某本人設置,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另外,根據發(fā)卡行的借記卡章程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fā)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所以,憑密碼進行的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費交易,也應為或應視為何某本人所為。 法院:判令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香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被盜刷當天何某在珠海,銀行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涉案交易的借記卡是真實銀行卡,而根據銀行的借記卡章程約定認定何某所訴交易就是何某本人所為,法院對此不予采納。香洲法院認為,“凡是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本人所為”的前提是交易使用的是真實的銀行卡。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定涉案交易發(fā)生時,作為儲蓄合同憑證的借記卡真卡并沒有用于交易,屬于他人利用偽卡盜刷的行為。銀行未能盡到保障何某存款安全的義務,理應對何某的存款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令該銀行賠償何某被他人盜刷銀行卡的損失128693.74元。銀行上訴后終審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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