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袁婉珺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手機APP的代駕案件進行了審理判決。據記者了解,該案系北京市首起涉手機APP的代駕案件。 2015年9月4日晚,黃某在晚餐喝酒后,通過某手機APP出行平臺叫了代駕,隨后王某作為平臺代駕司機與黃某取得聯系,在代駕過程中,當車輛行至北京市大興區(qū)舊宮路清和園小區(qū)路口時,代駕司機王某所駕車輛與余某發(fā)生碰撞,造成余某受傷。事故經交通隊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事發(fā)時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較重,于是他將王某(系代駕司機)、黃某(系私家車主)、某保險公司(系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及某信息公司(系APP出行平臺公司)、某代駕公司(系平臺代駕業(yè)務的具體運營公司)、某勞務公司(系與代駕司機簽訂勞務協議的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 庭審中,王某未到庭應訴。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黃某辯稱:“我通過APP平臺叫的代駕,支付了相應費用,代駕司機向我提供了代駕服務,相應的賠償責任應該由代駕公司承擔,我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某信息公司辯稱,我公司只是出行平臺軟件的開發(fā)設計者和所有人,軟件里有出租車、快車、代駕等各種出行業(yè)務,每種業(yè)務線都有獨立的公司負責運營,提供相關服務,代駕業(yè)務是由某代駕公司提供服務的,我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蹦炒{公司辯稱:“某信息公司負責開發(fā)軟件,我公司使用該軟件對外提供代駕服務,平臺上的注冊司機都是有工牌的,我公司對每一單代駕業(yè)務都上有代駕責任險,但是王某不是平臺上的注冊司機,注冊司機是王某的兄弟,這屬于賬號外借,如果是正常的注冊司機提供代駕服務,出了事兒是可以走代駕責任險的,現在王某駕車發(fā)生事故,應該由王某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某勞務公司辯稱,我公司是與案外人王某的兄弟簽訂的勞務協議,本案中的王某不是我公司的簽約司機,王某發(fā)生的事故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不同意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應由信息公司承擔。信息公司是APP 出行手機應用程序的開發(fā)設計持有者、所有人,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信息,整合供需信息。參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信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可見,信息公司不僅是代駕、快車、專車等業(yè)務的平臺構建者,同時是相關業(yè)務的經營主體,信息公司既是風險開啟者,又是運營利益享有者。本案中,由APP平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再由其按其內部約定去追究各方相應責任,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利益。至于在運營過程中,信息公司與相關公司之間的經營關系可視為其內部關系,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有理由基于對平臺經營行為的信任,要求信息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對代駕司機進行備案和資格審查的義務,保證線上注冊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是平臺經營主體的基本責任,借名注冊或者賬號外借是APP 出行平臺的內部管理問題,平臺公司不能以賬號外借作為免責事由進行抗辯。王某是通過APP 出行平臺接受的代駕指令,從而為黃某提供代駕服務的,整個交易過程都是通過APP 出行平臺完成的;代駕服務費標準是通過APP 出行平臺公布的,而王某和黃某均無議價權,王某僅以付出的勞動獲取相應報酬,故APP平臺公司對王某在從事代駕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經營主體的替代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民六庭孔京朝法官分析認為,網約服務作為一種共享經濟的新模式、新鮮事物,這幾年發(fā)展迅猛,其中對于平臺公司的責任承擔以及因平臺注冊司機擅自轉托造成的事故等諸多問題仍亟待進一步明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嘗試對涉及的相關問題及對策進行了初步總結:一是平臺公司應承擔經營者責任。涉APP出行平臺的新業(yè)態(tài)改變了傳統的用工模式,在現階段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界定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關系性質的情形下,考慮到勞動保障、工傷認定等多層次復雜因素,目前不宜將平臺公司與注冊司機的關系直接認定為傳統的勞動關系。但平臺公司作為APP應用程序的開發(fā)設計持有者、所有人,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信息,整合供需信息,其不僅是各種出行業(yè)務信息的提供者,同時是相關業(yè)務的經營主體,可以說平臺公司既是風險開啟者,又是運營利益享有者,根據暫行辦法的精神,平臺公司應當承擔相關業(yè)務經營者的責任。二是應當把保證運營安全作為第一要務。由平臺方承擔賠償責任,再由其按其內部約定去追究各方相應責任,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利益。三是注冊司機擅自委托或出借賬號的,平臺公司仍應承擔責任。賬號外借是平臺公司的內部管理問題,平臺公司不能以賬號外借作為免責事由進行抗辯。雖然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代駕司機不是代駕平臺的注冊司機,但平臺公司仍應對其代駕行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擔經營主體的替代責任。平臺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依據內部協議及管理規(guī)范向相關責任人進行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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