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保監(jiān)罰字〔2016〕9號 機構名稱: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人壽山西分公司) 主要負責人:梁雁云 營業(yè)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252號皇冠大廈18-20層 當事人:宋紅瑞 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區(qū) 當事人:王亮 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 我局檢查組于2016年6月13日至7月15日對陽光人壽山西分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存在利用非實際發(fā)生經濟事項套取費用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業(yè)務臺賬、財務憑證、公司出具的說明、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該公司利用非實際發(fā)生經濟事項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并處二十萬元的罰款。 宋紅瑞、王亮對上述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宋紅瑞給予警告并處四萬元的罰款,決定對王亮給予警告并處四萬元的罰款。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劃繳至以下賬戶: 戶 名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jiān)管局 開戶行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賬 號 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劃繳罰款后,當事人應向我局提交劃款憑證的復印件。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jiān)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jiān)管局 2016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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